1、安全利益準則
該準則是指在訂立和實行安全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安全人對安全標的具備安全利益,并且這種利益必需是合法的、確定的、經(jīng)濟利益。通俗來說,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屬于本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物來投保,以避免道德或是將安全變成賭博行為。
2、很大誠信準則
很大誠信的含意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安全公司充分而精確的告知有關安全的所有重要現(xiàn)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假、欺瞞、隱瞞行為。并且不只在安全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準則,在整個合同期內(nèi)和實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備“很大誠信”。 否則,安全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對因而遭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準則
近因是惹起安全標的損失的直接、、起決定作用的要素。因為導致安全損失的緣由可能會有多個,因而近因準則對認定安全公司能否應擔當安全責任具備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果造成安全標的損失的近因?qū)儆诎踩熑畏懂爟?nèi)的事故,則安全公司擔當賠償責任,反之則安全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例如,在近期的央視大樓火災中,近因就是央視人員違規(guī)燃放焰火,屬于安全合約中安全公司責任免除范疇,因而安全公司可以拒絕賠償或者局部賠償。
4、損失彌補準則
損失彌補準則是指當安全事故發(fā)生時,被安全人從安全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安全人因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安全金額范疇內(nèi)的損失。彌補,使被安全人的安全標的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tài),不允許被安全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這是由于安全的作用在于彌補損失,而不能讓一些人因投保而獲利,否則就會帶來重大的道德和騙保行為。
5、代位求償準則
安全代位求償準則只適用于財產(chǎn)安全。在財產(chǎn)安全中,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負有賠償責任,則被安全人既可以依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依據(jù)安全合同要求安全人領取賠款。如果被安全人首先要求安全人給予賠償,則安全人在領取賠款以后,安全人有權在安全賠償?shù)姆懂爟?nèi)向第三者追償,而被安全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shù)臋嗬D讓給安全人,并幫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安全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并獲得損失賠償,被安全人就不能再向安全人索賠。
6、反復安全分攤準則
反復安全分攤準則也只適用于財產(chǎn)安全。。反復安全分攤準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安全人反復安全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安全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這是彌補準則在反復安全中的運用,以避免被安全人因反復安全而獲得額外利益。